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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个人行为借款个人行为担责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21:34:41 阅读: 来源:阀体厂家

借贷网讯   个人的借贷行为会有怎样的担责行为呢?1999年2月10日,被告刘清连、关存才、关玉永在担任蔡河村干部期间,因需用钱,经张福堂介绍借原告贾月利款20000元,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,期限一年。由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。逾期经原告催要,被告刘清连于2001年8月7日先后两次还原告利息5000元。2002年2月15日在原告向被告要款时,被告刘清连给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单,共欠本息34400元,订于同年7月份还清。逾期后,因被告没有偿还,形成纠纷。

该案具体案情情况如下,法院审理认为,三被告借原告现金2万元及利息(月息2分)的事实,有借据证明,且三被告对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,原、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。三被告应按其在合同中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。
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原告请求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,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,按其当时的约定,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支持。被告已付的5000元应从中扣除。被告辩称其借该笔款是职务行为,且也不是借原告的,本院认为,因该笔借款的出借人是原告,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并没有说明借款的用途是为其村办电所用,其行为系职务行为,且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上也未加盖单位的公章,在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供该笔款是村委会所用的证据。
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据此,应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原告,借款人是三被告。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依法不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一百九十六条、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判决:被告刘清连、关存才、关玉永返还原告贾月利借款20000元及利息25800元(按月息2分,自1999年2月10日计算至2005年7月13日,给付的5000元已从中扣除),合计45800元。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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